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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处级以下干部出访请示(函)的基本要求和有关规定
一、出访请示(函)的基本要求
1、应在请示(函)的正文中写明出访任务、出访国家、在外停留时间、费用来源等。
2、应有发自访问国本土的邀请函(电)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。
3、附出访人员名单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工作单位和职务。
4、非组团单位的参团人员,须出具派员单位或派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函。
5、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(企业人员还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)。
二、有关规定
1、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,必须与出访者本人所主管的工作有关。
2、同一地区或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两人(以上)同团出访。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。
3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,领导干部一年内出访不得超过一次。
4、考察出访一次一般不多于2个国家;一个国家原则上不超过6天,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天。
5、政法、财税、金融和其他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,以及公安、司法、刑警、宗教、民族等敏感领域的对外交流,从严掌握,原则上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组团进行,如地方确有需要单独组团,须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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