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侨属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程序
一、贴息资金的使用对象 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方可被认定为侨属企业:
1、归侨、侨眷投入的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25%的企业;
2、归侨、侨眷及其子女职工数不低于职工总数30%的企业。
二、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
1、开发新产品的贷款贴息
2、企业进行技术革新、改造的贷款贴息
3、为扩大生产、经营规模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
4、利用侨资新办企业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
5、侨属企业的其他贷款贴息
三、申请贴息资金所需材料
经确认的侨属企业申请使用贴息资金,应向当地财政局、侨办申报,由各市财政局、侨办共同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厅、省侨办上报;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、省侨办。上报申请文件时,还需附以下材料:
1、《安徽省归侨、侨眷投资企业认定表》
2、上年经会计事务所验证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
3、银行贷款的合同或有效贷款文件
4、属基建项目的,应提供:立项批复,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、设计图纸等
四、审批下拨贴息资金程序
省财政厅、省侨办共同对各市(或省直)上报的侨属企业资料进行审核,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,经择优平衡后,确定贴息资金数,并由省财政厅、侨办共同下发贴息资金批复文件。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.
|